2024年1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马某某因在2021年4月27日指挥“义海”轮(巴拿马籍杂货船)与锚泊中的“交响乐”轮(利比里亚籍油船)发生碰撞,并导致特大溢油污染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案作为全国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财产损失追究船长刑事责任的案件,标志着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在安全责任认定领域迈出关键一步。
事故回溯:大雾中的致命疏忽
2021年4月27日9时许,青岛朝连岛东南海域突现浓雾,能见度不足500米。“义海”轮在航行至该水域时,船长马某某未保持正规瞭望、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定施放声号,且驾驶台资源管理失效,导致船舶与锚泊的“交响乐”轮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交响乐”轮左舷第2货舱破损,约9419吨货油泄漏入海,污染海域面积达4360平方公里,覆盖青岛、威海、烟台三地786.5公里海岸线,形成我国近年来规模最大的海上溢油污染事件。
经调查认定,“义海”轮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碰撞发生后,马某某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反而因操作失误导致溢油范围扩大,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6.9亿元,其中清污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4.99亿元。尽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其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性影响持续数年,沿海养殖业、旅游业遭受重创。
司法审判:填补刑事追责空白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作为船长及值班驾驶员,在航行过程中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存在“指挥、操纵不当”的核心过错。其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及部分赔偿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
首例刑事追责:此前我国海事领域对船舶碰撞事故多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结案,而本案首次明确船长违规操作导致重大污染事故可追究刑事责任,填补了司法空白。
“三合一”审判机制:作为青岛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该案与关联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案件同步审理,形成“刑事惩戒+民事赔偿+行政监管”的立体化责任追究体系。
赔偿标准确立:法院裁定“义海”轮所属公司承担6.9亿元行政罚款,并明确剩余5.27亿元未履行罚款的强制执行依据,同时判定油污责任保险人北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范式。
行业警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此案暴露出航运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
瞭望疏忽:大雾天气下,船员未充分利用雷达、AIS等设备保持有效观察,导致避让不及。
应急能力不足:碰撞发生后,船长未及时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错失控制污染扩散的黄金时间。
监管漏洞:涉事船舶虽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但驾驶台资源管理失效,反映出船员培训与团队协作机制存在缺陷。
对此,青岛海事局已启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船舶瞭望操作、雾航规范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同时,全国航运企业纷纷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例如兴通海运投入超亿元升级船舶安全设备,引入AI航行预警系统;安盛船务推行“船员安全积分制”,将操作规范与薪酬挂钩。
专家观点:司法引领行业变革
中国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明教授指出:“此案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向全球航运界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中国对海上安全零容忍。未来,船长职业将面临更高标准的责任约束,而企业也需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控’,通过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据悉,青岛海事法院正推动建立“海事司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协同机制,计划联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指南》,进一步明确过失行为与犯罪后果的量化关联标准。
结语
从“义海”轮的悲剧到司法实践的突破,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体过错的惩戒,更是对整个航运业的深刻警示。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唯有将安全责任嵌入每一道操作流程、每一名从业者的职业基因,才能筑牢“蓝色国土”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