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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定船员工伤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2025年7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近日对一起船员工伤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划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为船员群体讨回公道。该案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国内劳动法的衔接适用,彰显了中国司法对国际公约的严格履行及对船员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案件回顾:船员海上受伤,两方推诿拒赔

2023年4月7日,船员许某在“东疆和”轮作业时,因缆绳断裂导致左侧食指骨折、右小腿开放性损伤及右侧踝关节积液,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其劳务派遣单位铭某公司、用工单位疆某公司(船舶管理方)及船东畅某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互相推诿责任:

  • 铭某公司:主张与许某仅为外派服务关系,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疆某公司与畅某公司:以“人格混同”为由抗辩,试图分散赔偿责任。

许某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工伤保险待遇532,271.32元及船东补偿金25,200元。

法院审理:公约与国内法衔接,明确责任主体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法律适用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作为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国际公约,其规定的工伤保险等社会权利可通过成员国法律落实。中国在批准公约时明确声明适用社会保险类别涵盖工伤保险,且国内《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已构建完善保障体系。因此,许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应适用国内法律解决。

  2. 责任划分

    • 铭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 疆某公司与畅某公司:实际管理船舶且人格混同,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需对派遣单位责任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3. 赔偿范围
    法院全额支持许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32,271.32元。船东补偿金25,200元因上船协议仅约束船东与船员,对铭某公司无法律约束力,故由疆某公司与畅某公司单独承担。

判决意义:强化公约义务,护航船员权益

  1.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协同
    本案首次明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中国籍远洋船舶船员工伤案件的约束力,确立了“公约优先、国内法补充”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标杆。

  2.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判决突破劳务派遣“责任隔离”陷阱,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构建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减少欠保、拒赔乱象。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工伤案件中,连带责任适用率同比上升30%,有效震慑违法用工行为。

  3. 提升船员职业安全感
    “海员是航运业的灵魂。”主审法官表示,法院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协调遣返航班、启动司法拍卖等举措,确保船员伤后救治、欠薪追讨等权益“零延误”。2025年上半年,全国海事法院为船员追回薪酬、赔偿超12亿元,调解成功率达82%。

行业反响:推动规范用工,共筑安全防线

  • 航运企业:某大型船务公司法务总监指出,判决促使企业重新审视劳务派遣合规性,部分公司已启动“派遣转自营”改革,强化直接用工管理。

  • 行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发布倡议,呼吁会员单位落实船员体检、安全培训等义务,并探索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叠加机制,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 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专家评价,中国司法实践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全球实施提供了“东方范本”,彰显了大国担当。

结语
广州海事法院的此项判决,不仅为船员群体撑起法治蓝天,更以司法智慧推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深度融合。随着《海事劳工公约》持续落地,中国正以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球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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