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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首判涉港船员合同纠纷:明确适用中国内地法律,香港船东被判赔偿损失并补发工资》

南京,2025年7月20日——今日,南京海事法院对一起海员张某与香港船东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明确在无涉外法律选择条款时,以“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判决香港船东赔偿提前解除合同损失并补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11,620.04元。该案为涉外船员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范例,彰显中国法院在跨境劳动争议中的裁判权威。

案情回溯:海员权益受损,跨境维权遇阻

2022年7月,海员张某经深圳某船务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与香港某船务公司(境外船东)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在“维X”轮担任实习水手,月薪3000元。2023年3月,双方续签合同,张某晋升为值班水手,月薪增至11,500元。

然而,合同履行期间,香港船东多次违反约定:

  • 拖欠工资: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未支付加班工资,2023年2月至4月加班工资低于约定标准;

  • 克扣休假工资:未足额发放年休假工资;

  • 违法解约:2023年4月,船东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张某被迫在福建宁德下船,失去收入来源。

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4年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船东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发工资差额及补缴社保,合计20余万元。

法律争议:涉外合同适用哪国法律?

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 香港船东主张: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应适用香港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拒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主张: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与中国内地关联紧密,应优先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无意思自治情形下的法律选择: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法律,亦未在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提出法律适用请求;

  2. 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结合张某在江苏张家港上船、福建宁德下船,且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在中国海域作业,法院认定案件与中国内地存在“最密切联系”,依法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司法裁判:境外船东仍需担责,但边界明确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双方合同约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解除合同赔偿金:船东提前解约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赔偿1个月基本工资2500元;

  2. 加班工资差额: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船东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需补发6287.5元;

  3. 年休假工资差额:船东未按约定标准发放年休假工资,需补发2832.54元;

  4. 驳回其他诉求:因香港船东非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社保补缴的规定。

最终判决:香港船东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11,620.04元。

专家解读:司法裁判平衡劳动者保护与跨境用工灵活性

  1. 法律适用规则的突破
    “本案首次明确,在涉外船员合同纠纷中,即使无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法院仍可通过‘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某指出,“这既符合国际私法趋势,也强化了对中国海域作业劳动者的保护。”

  2. 境外船东责任边界厘清
    南京海事法院法官表示:“判决并非‘偏袒’劳动者,而是基于合同约定和《民法典》公平原则。境外船东虽不受《劳动合同法》直接约束,但仍需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以‘跨境注册’逃避责任。”

  3. 行业警示与规范建议

    • 航运企业:需加强跨境用工合规管理,明确工资构成、解约条件等核心条款,减少争议;

    • 立法层面:建议推动《海事劳工公约》与国内法衔接,细化外派船员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 司法协同:加强海事法院与国际劳工组织、港口国监督机构合作,构建船员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平台。

社会反响:船员群体权益保护再获关注

  1. 船员群体
    “以前总觉得和境外船东打官司‘没底气’,现在法院明确了法律适用,我们维权更有信心了。”一名在宁波港作业的船员表示。

  2. 航运业界
    某国际航运公司法务总监称:“判决促使企业重新审视跨境用工风险,未来可能通过‘派遣+自营’混合模式降低责任敞口。”

  3. 司法数据
    据南京海事法院统计,2025年上半年,该院受理涉外船员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40%,其中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裁决的占比达75%,调解成功率超85%。

结语:中国司法为全球航运劳动治理贡献智慧

从“法律适用模糊”到“最密切联系地原则落地”,从“境外船东责任逃避”到“合同义务刚性约束”,南京海事法院的这项判决,不仅为海员群体筑牢了法治屏障,更以司法智慧推动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海事劳动规则制定。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中国法院正通过一个个标杆案例,向世界传递“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信号。

(完)

新闻背景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 《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全球性船员权益保护标准,要求成员国确保船员享有公平就业条件、健康保障及社会保护。

  • 南京海事法院“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2025年推出“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快速执行”机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至30天,船员维权成本降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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