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青岛海事法院正式公布“黄海‘4·27’特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终审判决结果: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轮船长马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起我国近年来规模最大的海上溢油污染事件,不仅造成37.4亿元经济损失,更暴露出国际船舶污染赔偿机制的深层矛盾。
事故回溯:9419吨货油泄漏,4360平方公里海域遭污染
2021年4月2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交响乐”轮与“义海”轮在黄海海域相撞,导致“交响乐”轮约9419吨货油泄漏入海。事故污染范围覆盖青岛、威海、烟台三地4360平方公里海域及786.5公里海岸线,大量渔业资源、海洋生态和沿海养殖业遭受毁灭性打击。青岛海事法院调查显示,“义海”轮船长马某某在碰撞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溢油扩散范围扩大,直接引发重大财产损失。
刑事追责:首例船舶碰撞致财产损失追究船长刑责案
本案作为我国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财产损失追究船长刑事责任的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审理认定,马某某作为船舶航行指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尽管马某某在事故后自首、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损失,法院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儆效尤。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刘小娜表示:“此案彰显了我国对海洋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国际航运业敲响安全警钟。”
赔偿困境:37.4亿损失仅获赔4.7亿,国际公约滞后成主因
事故引发的经济索赔争议远超刑事判决。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交响乐”轮享有的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仅为4.7亿元,而青岛海事法院登记的渔业损失、生态修复等债权总额高达37.4亿元,赔偿比例不足八分之一。例如,海洋渔业资源损失公益诉讼涉案标的额达4.5亿元,几乎耗尽全部赔偿基金。
深层矛盾凸显:
国际公约标准滞后:现行公约制定于30余年前,赔偿限额远低于国际航运发展需求。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初北平指出:“公约未随船舶吨位扩大和通胀调整,导致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事故中处于弱势。”
清污费率争议:我国清污公司因缺乏统一费率标准,常被迫接受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低于市场行情的费率。以“交响乐”轮为例,清污公司与船东协商费率耗时20余天,效率低下且利益受损。
油污基金额度不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单次事故赔偿上限过低,难以覆盖重大污染损失。初北平建议:“应提高基金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行业应对:技术升级与规则完善双管齐下
面对船舶溢油风险,我国正从技术防控和制度优化两端发力:
应急能力提升:2025年7月,大连港举行高温天气下危险货物泄漏应急演练,模拟载运过氧化氢的集装箱船泄漏场景,联动消防、医疗、环保等12家单位,检验了全流程响应机制。演练首次采用“危险货物场站应急处置箱”与国家船舶溢油设备库联动模式,实现泄漏货物“安全隔离、快速转运、规范处置”。
新能源船舶推广: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内河新能源船舶已突破1000艘,涵盖LNG动力、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多技术路线。例如,全球最大纯电动游轮“长江三峡1号”年减碳超3000吨,湖北枝江船舶工业园已形成覆盖全技术路线的订单体系,总额超50亿元。
国际规则参与:业内专家呼吁,我国应主动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则修订,推动提高油污责任限额,并联合发展中国家建立公平的赔偿分配机制。
未来展望:守护碧海蓝天需全球协作
“黄海‘4·27’事故”的判决与赔偿争议,折射出海洋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紧迫性。随着全球航运业向大型化、低碳化转型,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已成为各国共同课题。我国正通过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创新技术,逐步构建起覆盖“预防-应急-赔偿-修复”的全链条海洋保护体系,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