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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船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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