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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于航运的专门章节,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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