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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内或者届满后 3 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 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 6 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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