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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撞沉浙渔船后逃逸,14名遇难船员家属终获1516万赔偿》

历经近两年的艰难维权,2015年“7·14”外轮撞沉浙渔船事件中14名遇难船员的家属,终于在2017年春节前等来了公正的赔偿结果。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被判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且赔偿金已一次性到位。

惨烈碰撞,外轮逃逸致14人遇难

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许,平静的宁波象山海域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破。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往厦门途中,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剧烈碰撞。巨大的冲击力让渔船瞬间受损严重,船体迅速进水。

然而,更令人发指的是,肇事“FS SANAGA”轮在明知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选择了逃逸。由于错过了最佳施救时间,渔船当场沉没,船上14名船员全部被困海底,不幸遇难。这14条鲜活生命的消逝,给14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遇难者家属们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迅速行动,海事部门展开调查

事故发生后,浙江海事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组织力量对沉船进行打捞,并展开全面的事故调查。海事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船舶航行数据等多种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海事部门最终认定肇事“FS SANAGA”轮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认定结果为后续的赔偿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依法维权,家属提起诉讼索赔

2016年4月,在悲痛与愤怒中,14名遇难船员的亲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万元。

在赔偿标准方面,14名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被告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主张按照遇难船员各自的户籍情况,分别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原告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以体现对生命的平等尊重。

公正判决,统一城镇标准获支持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没有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因此,法院支持对14名遇难者家属均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16年11月24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起备受关注的船舶碰撞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2017年春节前,赔偿金一次性到位,为遇难船员家属们带来了一丝慰藉,也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这起案件不仅为遇难船员家属讨回了公道,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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