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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六条规定: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范围:
(一)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可担任未满 100 总吨的小型海船驾驶员、驾机员与值班水手职务;
(二)持有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可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 千瓦的小型海船轮机员、值班机工职务;
(三)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可担任未满 100 总吨的小型海船值班水手职务;
(四)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 千瓦的小型海船值班机工职务;
(五)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可任职长度不超过20米、无舱室且机驾合一的小型海船(以下简称船型一),或担任未满100总吨的小型海船值班水手职务,或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小型海船值班机工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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