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员工会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阳逻港埠分公司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开展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时应向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开班申请。

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1、2。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重点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七条 申请适任考试,应完成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并取得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第二十八条 适任培训大纲、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计划。

第二十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驾机员、驾驶员或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轮机员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三)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船舶的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船舶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驾机员、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六)持有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可申请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船长适任考试。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适任考试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固定航线渡船船员可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相关海上服务资历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理论考试成绩,当天公布评估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适任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在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后,可以相应地直接申请三副、三管轮或驾驶员、轮机员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有军事船舶岗位证书、有效内河或者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申请适任证书,参照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船上见习

第三十六条 已通过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下列船上见习:

(一)通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驶员、驾机员、轮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在相应等级船舶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二)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在相应等级船舶完成不少于6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三)持有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申请吨位提高者,在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在相应等级船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持有按《适任规则》签发的有效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适任证书者,具有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直接申请签发适用于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对应职务的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按《适任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三十八条 持有按《适任规则》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者,可视同持有相应职务的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参加相应职务晋升的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及考试。

第三十九条 持有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有效适任证书者,可以按照《适任规则》的规定,申请《适任规则》适任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沿海小型船舶”系指:

1.航行于福建省及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

2.航行于福建省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100总吨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220千瓦至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船员”:指已持有或正在申请能够证明持证人具备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员。

(三)“驾机员”:指在未满100总吨及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驾机合一的小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四)“本省及近岸航区”:指福建沿海辖区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水域,以及单程不超过船籍港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近岸水域。

(五)“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指福建辖区内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包括与相邻省份)的水域。

(六)“船长”:未特别指明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时,仅指航行于福建省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100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

(七)“高级船员”:指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驾机员、驾驶员、轮机员。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考试的,应参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适任证书不适用于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利性游艇和非自航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适任规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的《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福建海事局2018年第2号通告)同时废止。

原标题: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告


地址:XXXXXXX 电话:XXXXXXXX
版权所有 © 2009 船员招聘网-船员培训-船员考试-万洋船员管家-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盛唐集团